一.獎勵:
1.學生在學校有優良的表現,可酌情給予表揚、記優點、記小功、記大功的獎勵。
2.學生達以下標準,可獲相應獎勵。
a.全勤獎:全學段沒有遲到、早退、請假、缺席者。
b.服務獎:熱心、積極為同學、集體、學校服務者,各有關老師提交名單給教導處審議。
c.分科獎:每班中文閱讀和中文作文合計全班成績最高者;
每班英文科各門合計全班成績最高者;
每班數學科全班成績最高者;
每班專業科每門全班成績最高者。
d.學行獎:以學年成績計算
學行獎標準 |
一等 |
二等 |
三等 |
平均成績 |
90或以上 |
85或以上 |
80或以上 |
各科最低分 |
75 |
75 |
70 |
操行 |
A-或以上 |
A-或以上 |
B+或以上 |
二.處分:
1.學生在校內外有不良的表現,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缺點、記小過、記大過、留校察看、飭令退學的處分。
2.學生違反以下規定,可給予相應的處分。
a.累計遲到三次,記缺點壹次。
b.累計缺席三次,記缺點壹次。
c.累計欠交作業三次,記缺點壹次。
d.測驗作弊,記小過壹次,該科是次測驗成績零分。
e.考試作弊,記大過壹次,該科是次考試成績零分。
f.進入遊戲機中心、卡拉ok、網吧、賭場等場所遊玩,記小過壹次或以上。
3.校服、髮式、戴飾物不合學校規定者,可酌情給予處分。
三.教師需要獎勵或處分學生時,請填寫獎懲表格交教導處審議。